(2015)涡民一初字第0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西其诉郑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其,郑书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979号原告:赵西其,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被告:郑书玉,男,33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赵西其诉被告郑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