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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西其诉郑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其,郑书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979号原告:赵西其,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被告:郑书玉,男,33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赵西其诉被告郑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