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桂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李桂君,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王胜武屯村114号,身份证号:130922019710826681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地址:青县振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国青,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桂君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