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建奇与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奇,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奇,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被执行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苏滹沱村。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王建奇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奇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老执字第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延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