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苗发轩申请执行孙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发轩,孙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苗发轩,男。被执行人:孙德明,男。本院执行苗发轩与孙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杨 勇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