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苗发轩申请执行孙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发轩,孙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苗发轩,男。被执行人:孙德明,男。本院执行苗发轩与孙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杨 勇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