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王某,尉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尉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尉某、王某、马某(2015)横民初字第013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由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的利息按10.8‰计算,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16.2‰计算)。2、被执行人尉某以其于被执行人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马某以其于被执行人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担,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为横山县县医院医生,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和建设银行横山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买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