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邱文瑞与朱庆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瑞,朱庆祥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4914号原告邱文瑞,男,1942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祥,男,1946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瑞与被告朱庆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文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邱文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