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沈青与韩承明、韩玲返还原物、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青,韩承明,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青,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承明,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玲,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再审申请人沈青与被申请人韩承明、韩玲返还原物、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沈青申请再审称:争议房屋为再审申请人个人所购,证据确凿,原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再审申请人沈青与被申请人韩承明的共有房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韩承明出具的申明足以证明该房产系沈青个人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沈青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沈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爱美审判员 何 翔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