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登铭与刘真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43号原告张登铭,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委托代理人李进、王忠斌,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真万,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诗仙路1109号,注册号5001012100379。法定代表人张吉泉。原告张登铭与被告刘真万、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43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牟登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