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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7月1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许贵松,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闻某甲被控故意伤害一案,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7日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一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被告人闻某甲及其辩护人许贵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经本院调解撤诉,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闻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郑某、闻某乙夫妇在田间劳动时,将石头扔到被告人闻某甲(系闻某乙胞兄)厕所房墙边,被告人闻某甲的妻子覃某发现后进行指责,并将石头扔回郑某田间,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致扭打。被告人闻某甲看见后,前去拉开郑某未果,随即参与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郑某致闻某甲、覃某夫妇多处软组织损伤,闻某甲致郑某轻型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寰枢关节半脱位。双方住手后,闻某甲给村干部打电话,闻某乙打电话报警,双方均在现场等候处理。郑某因伤在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带药出院,共支出医疗费9059.21元,经本县清江司法所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闻某甲一次性赔偿郑某经济损失35000.00元,郑某对闻某甲表示谅解并当庭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闻某甲的户籍证明、本县人民医院的螺旋CT检查报告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证人闻某乙、覃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本院委托,本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闻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闻某甲此前一贯表现较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闻某甲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充分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周德武审判员张宏明人民陪审员向建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