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顺兰与骆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少清,高顺兰,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少清,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朱碧桃,广东政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燕萍,广东政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顺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詹毅,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玉婷,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兴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翔宇,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冬卉,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骆少清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顺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少清在签订调解书当日起10天内一次性向高顺兰赔付人民币十四万整,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至詹毅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该费用已包含后续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法律规定应赔偿的项目。若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少清未在该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在签订调解书当日高顺兰将之前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少清垫付的70316.1元医疗费发票原件交付给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少清。三、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少清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义务后,高顺兰不得就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追究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少清及司机方某刚的任何责任。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少清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婷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