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长兴汇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汇能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49号原告长兴汇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逸飞。委托代理人王祥年。委托代理人韦淞。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宗明。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汇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汇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汇能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