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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胡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胡某乙。被告:郑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以原告已经谅解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