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于文与刘爱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刘爱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于文,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强,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冯汝义,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畅,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代表人李宏宇,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玉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晓宁,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与被告刘爱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于文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