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3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4月30日归案,同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14日19时44分许,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江阴市华士镇陆孤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西十三村周巷上叉口南侧地段时,车辆前部碰撞到被害人孙某(女,1938年8月生,江阴市人),造成被害人孙某跌地受伤,被害人孙某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14日19时40分许,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江阴市华士镇陆孤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西十三村周巷上叉口南侧地段时,车辆前部碰撞到被害人孙某(女,1938年8月生,江阴市人),造成被害人孙某跌地受伤,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3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车辆受损照片、扣押决定书、遗留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唐某甲、缪某、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汤某、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结合损失已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顾亚平人民陪审员 姚耀芬人民陪审员 倪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