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书均与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61号申请人张书均。被执行人威信县鱼洞沟煤矿。本院在执行张书均申请执行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8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劳人仲(2014)案字第8号仲裁调解书中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128000元的执行。本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