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海造船有限公司,陈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海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清祥,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58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海造船有限公司、陈清祥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海造船有限公司、陈清祥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27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枝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