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樊明海与李华、吴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海,李华,吴兆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04号原告:樊明海,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彭青,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越荣,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兆凤,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樊明海诉被告李华、吴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