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615号原告:邹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