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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与薛峻、薛惠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薛峻,薛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5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鞍山二路42号。负责人高平,行长。被执行人薛峻。被执行人薛惠生,青岛粉末冶金厂退休职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