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静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