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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464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伊莉维尔烘焙主题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5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洁(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伊莉维尔烘焙主题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芦沟桥路2号武汉天地(A4-3)地块12栋1-5层12-1-14、15、16、17。经营者安雪丽。委托代理人孙光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伊莉维尔烘焙主题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伊莉维尔烘焙主题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露代理审判员  许颖越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