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贾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依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