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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贾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依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