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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叶毅征与李亚磊、黄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毅征,李亚磊,黄晓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227号原告:叶毅征,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0939。委托代理人:黎英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亚磊,男,住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7717。被告:黄晓霞,女,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花1221街46门*号,广东省广州市。原告叶毅征诉被告李亚磊、黄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毅征以被告李亚磊、黄晓霞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毅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