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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臧文东与沈玉梅、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文东,沈玉梅,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742-1号申请执行人臧文东,居民。被执行人沈玉梅,居民。被执行人于建民,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臧文东与被执行人沈玉梅、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