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东嵘纸类包装厂与广州市花都区雄发纸品包装加工厂、黄国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东嵘纸类包装厂,广州市花都区雄发纸品包装加工厂,黄国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26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东嵘纸类包装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何有荣,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雄发纸品包装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投资人:黄国基。被执行人:黄国基,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雄发纸品包装加工厂、黄国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黄国基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