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姚公俊与李小峰、王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辉,姚公俊,李小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8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建辉,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关岚键,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公俊,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秦红华、朱艳英,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王争鸣,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作出(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后,按照李小峰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水巷1号”邮寄送达判决书,邮政部门以“无人接听”为由退回。其后,因王建辉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按同样地址邮寄上诉状给李小峰,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电话空号”为由退回。李小峰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未向其送达原审判决书及上诉状,损害了其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所填写的地址应为其详细地址,李小峰于原审诉讼期间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反映其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巷1号1栋1单元附5号”,原审法院开庭笔录中、原审判决书中李小峰的地址均为其身份证所记载地址,即原审法院应该知道李小峰在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并不完整,可能导致无法送达,事实上从原审法院邮寄上诉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事由中亦可证实。在地址不详细的情况下,邮政部门只能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送达而不能直接上门送达,影响到送达成功。据此,原审法院送达判决书给李小峰的程序不当,直接影响到李小峰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重新向李小峰送达原审判决书,再由原审法院视当事人的上诉情况重新移交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向李小峰送达(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粤海审 判 员  万力平代理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