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婉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婉,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76号原告杨婉,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骆德华(系原告的母亲),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00932027-0。法定代表人何文武,局长。负责人范恒,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德富,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婉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杨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婉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王光彬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