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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飞与刘波、孔宪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刘波,孔宪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王飞,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刚,农民。被告刘波,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被告孔���禹,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海龙,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恒业,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两项计104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长  崔明海审 判 员  侯成凯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