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飞与刘波、孔宪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刘波,孔宪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王飞,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刚,农民。被告刘波,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被告孔���禹,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海龙,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恒业,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两项计104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长 崔明海审 判 员 侯成凯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