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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39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3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80号谢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15年度抚养费36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2015年度抚养费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