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谢银武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谢银武,徐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特字第3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法定代表人:吕小冰。被申请人:谢银武。被申请人:徐小青。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申请人谢银武、徐小青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