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民一初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史先伟与孟磊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先伟,孟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1152-1号原告:史先伟,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孟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先伟诉被告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冻结孟磊1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史先伟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88号xx三期怡馨苑2栋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xxx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财产提供担保。现在该案已结,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史先伟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88号xx三期怡馨苑2栋x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7号)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业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