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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杰与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唐杰。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利民巷26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唐杰申请执行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委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套房产,但该房产因无房产测绘图暂时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