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董复原与王戈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戈,董复原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戈。委托代理人刘钰,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复原。委托代理人董瑶。上诉人王戈、董复原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戈的委托代理人刘钰、上诉人董复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8月6日,原告董复原将自家果园所产的429箱黑宝石李子存储于被告王戈开办的西安海际礼泉后寨果蔬中心冷库内,被告方工作人员出具有入库单,被告王戈在入库单上签字。当时口头约定仓储费每斤0.08元在出库过磅时付清。存储中2014年8月24日,因李子有发软现象,原告之子与被告工作人员一同去西安变卖部分李子,后由被告王戈方陆续处理剩余李子,共计处理李子款12000余元,该款现在被告处,同年9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承担李子损失。2015年1月6日,依原告董复原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429箱黑宝石李子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30459元。原审认为:原告董复原在被告王戈处储存429箱黑宝石李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储中李子发软变质,被告王戈作为李子存储保管人,应对次承担主要责任70%,为21321.3元,原告董复原在得知自己存储的李子发软变质时,本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在被告方以后变卖李子的过程中未作出必要的处置,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30%,为9137.7元,该部分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王戈辩称李子入库时就有发软现象无有效证据加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戈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复原李子损失人民币21321.3元;二、驳回原告董复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300元,由原告董复原负担400元,被告王戈负担900元。宣判后,原告董复原和被告王戈均不服提出上诉。董复原的上诉理由为:一审遗漏李子包装的损失、包装李子的人工费损失,而且责任划分不合理,上诉人不应承担30%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戈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李子入库是已经发软;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中的二名鉴定人资质不认可,对该鉴定结论无法信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董复原的诉讼请求。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董复原提供了购买筐子的公司书写的证明,但因该证据未加盖公司公章,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复原在上诉人王戈处储存429箱黑宝石李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储中李子发软变质,上诉人王戈作为李子存储保管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董复原在得知自己存储的李子发软变质时,本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其在得知李子发软变质后怠于处置,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原判责任划分得当,故对二上诉人关于原判责任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董复原请求李子包装和包装李子人工费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该损失无证据支持,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戈提出的李子入库时已发软的上诉请求,经查,该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戈提出的对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中的二名鉴定人资质不认可的上诉理由,经查,礼泉县人民法院委托的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该中心的鉴定人具有相关的资质,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戈承担;二审诉讼费126元,由上诉人董复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张作儒代理审判员 周 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小娟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