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付国生、韩亮与二道区建辉石材经销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生,韩亮,道区建辉石材经销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付国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冯长江,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亮,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冯长江,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道区建辉石材经销处,住所:长春市二道区环城路205号金域石材城2栋19号。经营者:陈建辉,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生、原告韩亮诉被告二道区建辉石材经销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生、韩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二道区建辉石材经销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国生、韩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付国生、韩亮撤回对被告二道区建辉石材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国生、原告韩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