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程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劲松,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劲松在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的23145121********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