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荣法与叶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法,叶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011号原告:吴荣法。被告:叶永富。原告吴荣法与被告叶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永富因需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吴荣法借款10000元、5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上述借款合计15000元,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永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荣法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叶永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张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