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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濉溪县吉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徐忠武、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吉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徐忠武,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82号原告:濉溪县吉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武,男,汉族。被告:李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吉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忠武、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濉溪县吉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徐忠武、李芳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美芦花园A区27栋606室的房屋(房地权宿字第××号),对被告徐忠武所有的皖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价值共计40万元。原告提供张娟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担保(房地产权利人张娟,房产证号20××46)。本院认为,原告濉溪县吉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忠武、李芳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美芦花园A区27栋606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房地产权利人徐忠武,共有人李芳,房产证号20××28)。二、对被告徐忠武所有的皖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张娟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房地产权利人张娟,房产证号20××46)。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方式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岩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