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