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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