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蒋福荣、李延章等与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福荣,李延章,李延松,李燕,乔怀香,张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蒋福荣,系李景彬之妻。申请执行人李延章,系李景彬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延松,系李景彬之子。申请执行人李燕,系李景彬之女。申请执行人乔怀香,系李景彬之母。被执行人张庆华。被执行人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239.5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张庆华及其前妻银行存款27365.06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剩余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