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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盛力电池行与佛山市先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盛力电池商行,佛山市先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52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盛力电池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陈发林,男,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锡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秋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翁雯。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盛力电池商行诉被告佛山市先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咏红独任审理,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原告经营者陈发林及委托代理人张锡海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至9月期间,原告分批向被告发货,并经被告员工签收送货单。2014年10月,原告将被告交付的银行支票向银行兑现,但是因被告的原因造成支票瑕疵被银行退票处理。2014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书面告知其支票被退回,并向被告退回支票原件。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仍然未支付货款。截至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书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9099.50元。自原告向被告供货至今已近一年,被告尚未支付货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综上所述,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9099.50元及利息7173元,合共246272.50元(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5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实际数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因被告已支付了2万元,现变更诉请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9099.50元及利息7173元,合共226272.50元(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5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实际数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为止)。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原告举证: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送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3、广东省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交的支付无法兑现。4、2014年10月28日公司函件,证明原告将未能兑现的支票退还被告,并催促被告还款。5、客户欠款确认单,证明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的货款金额为239099.50元。经审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了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池。2015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客户欠款确认单,内容:贵客户到2014年12月31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239099.50元。请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转回。同日,被告在确认处签名盖章。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15年7月8日支付了1万元,同年8月20日支付1万元,现尚欠货款219099.5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在确认欠款后,未依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的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讼争的买卖交易并未合意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因此,利息的起算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算(2015年8月12日),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先创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盛力电池商行支付货款219099.5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盛力电池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97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2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雪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