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封丘县展现物资经销部诉安平县常恒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张培、河南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封丘县展现物资经销部。负责人欧希明,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春明、武洛丹,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平县常恒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被告张培,男,汉族。第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展现物资经销部诉安平县常恒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张培、河南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丘县展现物资经销部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展现物资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展现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 芳审判员 姚光辉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举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