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雷鹏与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幢1楼4-1-1-2#。法定代表人:汪世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鹏。上诉人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上诉人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