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向春与李文喜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向春,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李文喜,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丽荣,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向春申请执行李文喜、李丽荣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4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