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叶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32-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某某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叶某某银行存款20708元(其中判决赔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208元)。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已支取款项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