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艳菲与雷振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菲,雷振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926号原告李艳菲,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雷振雄,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菲诉被告雷振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保利审 判 员 杨惠萍人民陪审员 杨 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