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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艳菲与雷振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菲,雷振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926号原告李艳菲,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雷振雄,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菲诉被告雷振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保利审 判 员  杨惠萍人民陪审员  杨 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