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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萍与王立兵、张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王立兵,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安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王立兵。被执行人张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立兵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维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