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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白晓峰与范艳辉、于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峰,范艳辉,于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白晓峰,男。被执行人:范艳辉,男。被执行人:于艳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晓峰申请执行范艳辉、于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艳辉、于艳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