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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余玉芳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玉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10号罪犯余玉芳,女,1960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2)岳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玉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2002)湘刑一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岳中刑一初字第3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余玉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2年12月9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7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玉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玉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前期减刑较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玉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