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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子如与吴南意、龚雅禧、吴榕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如,吴南意,龚雅禧,吴榕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陈子如,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南意,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龚雅禧,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榕辉,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子如与被告吴南意、龚雅禧、吴榕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子如与被告吴南意、龚雅禧、吴榕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