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子如与吴南意、龚雅禧、吴榕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如,吴南意,龚雅禧,吴榕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陈子如,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南意,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龚雅禧,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榕辉,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子如与被告吴南意、龚雅禧、吴榕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子如与被告吴南意、龚雅禧、吴榕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