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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遂兵与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遂兵,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王遂兵,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镇。被执行人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苏滹沱村。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王遂兵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责任纠纷一案,因王遂兵申请撤回对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老执字第30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磊磊 搜索“”